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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1-27       【字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利用外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有效发挥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江西开放型经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龙头,坚持扩大规模与提高水平相结合,坚持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与培育壮大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加强与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的对接,大力承接产业转移,不断提高利用外资工作水平。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实际利用外资年均增长10%以上,到2015年利用外资规模突破80亿美元,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达50家以上。 
    
二、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三)鼓励外资投向光伏、风能核能、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航空制造、半导体照明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外资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利用外资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扩大高效生态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和金融、保险、服务外包、港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利用外资。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四)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引导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重大产业技术攻关,促进科研成果的开发利用,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五)积极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转移,鼓励跨国公司在赣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六)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实现省内企业股权多元化。 
    (七)鼓励外资银行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办业务。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租赁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 
    (八)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重大服务外包企业和项目落户,公共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和贷款贴息,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开拓市场以及业绩突出的重点园区和骨干企业等给予资金支持。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我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以及以上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以加工贸易设备手续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免税的商品除外。 
   
 三、拓宽利用外资渠道 
    (九)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的,属省、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减免60%。 
    (十)鼓励我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进行再融资,扩大企业融资规模。对外商投资企业各类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大支持力度。 
    (十二)鼓励中小成长性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其他基金。 
     四、加强投资促进工作 
    (十三)利用香港招商引资活动周、赣台经贸合作研讨会、世界低碳与生态经济大会、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等重大招商活动平台,加强与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的对接,引进一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 
    (十四)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构建投资促进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与专业中介机构的合作交流,实现省、市、县三级政策信息、项目信息、客商信息和行业信息资源共享。 
    (十五)支持县(市、区)根据产业基础和特色开展产业招商,促进产业集聚、项目集群,提高县域利用外资工作水平。培育一批利用外资重点县(市、区),促进县域经济超常规发展。 
    (十六)完善全省开放型经济调度会、扩大开放调度会、重大项目用地协调会等工作机制,建立开放型经济快速处置工作机制、重大招商活动签约项目调度和考核机制、招商引资重大洽谈项目推进目标责任制、国家级开放平台运行情况调度机制,加强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跟踪服务,提高洽谈项目的签约率、落户率、进资率和开工率。 
    (十七)完善利用外资工作目标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绩效考核。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投资促进开放平台建设、利用外资先进市县和重大外资进资项目的奖励。 
    五、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八)进一步下放外资项目审批权,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商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下放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和管理。对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事项,下放到县(市、区)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和管理。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项目核准、工商注册、环评、外汇等审批事项。 
    (十九)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外商投资项目“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联审联批制度,普遍推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受理、一次性告之、一条龙审批、一单式收费”的服务模式,广泛实行“绿色通道”、“预约服务”等新型服务方式。进一步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逐步在全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大力推行在线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行为。 
    六、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十)积极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利用外资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现有国家级开发区做强做大,增强吸引外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十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生态低碳环保型产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十二)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对依法经营、资金紧张暂时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延长出资期限。 
    (二十三)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投资创业,在住房、医疗、职称评聘、家属安置、子女就读等方面提供更充分保障。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工业园区新招员工开展就业培训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实行培训补贴,支持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建设,支持校企合作,实行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诉受理机构,及时依法妥善解决外商投诉,进一步加大重点、难点投诉事项的协调力度,切实维护外商合法权益。 
    (二十五)加大对外形象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推介我省投资环境、优势产业和优惠政策,大力宣传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投资机遇,打造招商品牌,提高江西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