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柴府办发〔2017〕6号
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江市柴桑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场,沙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九江市柴桑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九江市柴桑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考核奖惩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采伐限额的批复》和《国家林业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办法》的要求,我县建立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为抓好制度落实,进一步做好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一)造林绿化成活率以县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营林部门等单位共同检查确认的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
(二)年度森林采伐消耗量、森林活立木蓄积量以县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监测审核确认的当年森林资源档案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
(三)征占用林地审核率以县林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四)森林火灾受害率以县森林防火部门监测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五)森林病虫害成灾率以县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监测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六)野生动物保护以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监测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七)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资源保护工作以公益林办、天保办考核结果为依据。
(八)乡(镇、场、区)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数量以实际支出为依据。
(九)林业执法完成情况以区森林公安局考核结果为依据。
二、考核指标
采用综合评分办法进行计分考核评比。总分数为100分,各项指标所占分数如下:
(一)林绿化 (20分) ;
(二) 度森林采伐限额(20分);
(三)林业用地保护(15分) ;
(四)森林防火 (15分);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5分);
(六)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5分) ;
(七) 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资源保护(10分);
(八)涉林工作经费投入(5分)。
(九) 林业执法(5分)。
三、考核指标计算办法
(一) 核指标计算办法
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计算与评分办法如下:
1.造林绿化 (20分)
造林绿化以区林业部门审核确认的区政府下达的年度造林绿化及森林城市创建任务完成情况为依据。
2.年度森林采伐限额(20分)
(1)年森林采伐消耗量(不包括自然枯损蓄积)=各类木材消耗量之和。
(2)活立木蓄积净增率(%)=(本年末活立木蓄积量-上年末活立木蓄积量)/上年末活立木蓄积量×100%。
活立木蓄积包括林分蓄积、疏林蓄积、散生木蓄积、四旁树蓄积。
3.林业用地保护(15分)
面积审核率(%)=当年征占用林地面积/当年实际占用林地总面积×100%
地面积是指经省、市、县林业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审核的,办理了征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和临时占用手续的林地面积。
4.森林防火 (15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面积/镇政府境内林地面积×1000‰ 林地面积以县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当年森林资源档案统计数据为依据。
5.森林病虫害防治(5分)
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主管部门按其病虫害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负责考核评分。
6.野生动植物及湿地保护(5分)
生动物违法经营情况、非法捕杀、狩猎野生动物案件以省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审核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7.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资源保护(10分)
落实专人负责生态公益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认真签订镇村管护合同,明确落实护林员管护责任、范围区,积极做好中幼龄林的抚育。完成情况以天保办考核结果为依据(10分)
8.涉林工作经费投入(5分)。
乡(镇、场、区)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数量以实际支出为依据。
9.林业执法(5分)
坚决打击盗伐林木、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木材、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伐挖野生动物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完成情况,以区森林公安局考核结果为依据。
(二)考核指标评分办法
实行分项考核、综合评分的办法。凡达到责任书规定考核指标的得满分,差于考核指标的扣分。
四、考核检查方法和考核时间
检查方法:首先由各乡(镇、场、区)对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上报区政府,同时抄送区林业局。各乡(镇、场、区)自查结束后,由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场、区)进行检查考核,按照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汇总。
考核时间:各乡(镇、场、区)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的自查工作。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于次年1月底前对各乡(镇、场、区)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五、奖惩措施
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总分不足70分的将约谈乡(镇、场、区)主要领导,连续两年被约谈的,各乡(镇、场、区)要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方案;经整改仍不能达标的,实行责任追究。
六、本办法由区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办:中共柴桑区委 柴桑区人民政府 承办:柴桑区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电话:0792-6816856 传真:0792-6816856 Email:jjxzfw6856@jiuji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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